第二章股票第三节股票的分类 一、按是否记名分类 ,  , 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股票时,往往根据投资者的心理和自身的各种需要发 行各种不同的股票,因此,股票的种类很多,名称各异,本节分别从不同的角度, 对股票的种类进行介绍。 股票按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可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1.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是将股东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票面并同时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的股票。如果股东是单个个人,则记载购买者的姓名:如果股东为数人共同享有, 则将各共有人的姓名记载在股票上,如果股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其他法 人,则记载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法人的名称,不得分立户名,也不能仅记载法 人代表的姓名。如果股票持有者因故改换姓名或者名称,就应到公司办理变更姓 名或者名称的手续。 记名股票所包含的股东权益归属于记名股东,只有记名股东或其正式委托 授权的代理人,才能行使记名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未按规定程序经股份有限公 司造户登记的股票签证人,不具股东资格,不能行使股东权。因此,记名股票与 记名股东之间存在着特定的人身关系。 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地,记名 股票的转让,是采取背书转让和交付股份证书即股票的形式,也有的采取转让证 书,还有的只要求交付股票即可,但无论何种方式,记名股票的转让都必须经由 股份有限公司将受证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办理股票过户 登记手续。只有经过户,才正式表明原股东将股票转让给新股东受让人,才能取 得记名股东的资格。 2.不记名股票 不记名股票也称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也 不将其载入公司名册的股票。这种股票与记名股票相比较,只有记载姓名或名称 的差别,而在股东权内容上没有任何差异。 不记名股票的权利属于股票的持有者,股东行使权利也以持有股票为依 据,只要在行使权利之前,向股份有限公司出示股票即为有效。因此,确定不记
第二章 股票 第三节 股票的分类 一、按是否记名分类 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股票时,往往根据投资者的心理和自身的各种需要发 行各种不同的股票,因此,股票的种类很多,名称各异,本节分别从不同的角度, 对股票的种类进行介绍。 股票按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可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1.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是将股东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票面并同时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的股票。如果股东是单个个人,则记载购买者的姓名;如果股东为数人共同享有, 则将各共有人的姓名记载在股票上,如果股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其他法 人,则记载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法人的名称,不得分立户名,也不能仅记载法 人代表的姓名。如果股票持有者因故改换姓名或者名称,就应到公司办理变更姓 名或者名称的手续。 记名股票所包含的股东权益归属于记名股东,只有记名股东或其正式委托 授权的代理人,才能行使记名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未按规定程序经股份有限公 司造户登记的股票签证人,不具股东资格,不能行使股东权。因此,记名股票与 记名股东之间存在着特定的人身关系。 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地,记名 股票的转让,是采取背书转让和交付股份证书即股票的形式,也有的采取转让证 书,还有的只要求交付股票即可,但无论何种方式,记名股票的转让都必须经由 股份有限公司将受证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办理股票过户 登记手续。只有经过户,才正式表明原股东将股票转让给新股东受让人,才能取 得记名股东的资格。 2.不记名股票 不记名股票也称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也 不将其载入公司名册的股票。这种股票与记名股票相比较,只有记载姓名或名称 的差别,而在股东权内容上没有任何差异。 不记名股票的权利属于股票的持有者,股东行使权利也以持有股票为依 据,只要在行使权利之前,向股份有限公司出示股票即为有效。因此,确定不记
名股票的股东资格不是以特定的姓名记载为根据,而是以事实上的占有为依据。 不记名股票的持有者转让股票,不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只要将股票交付给 受让人即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受让人即取得股东资格。因此,不记名股票的流 通性能强,比记名股票更加自由、方便,从而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股票形式。 在大多数国家,除了对于特定情况的股票要求记名外,一般不对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的股票做记名或不记名的限制。目前,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的股份公 司所发行的股票多为记名股票;在德国、法国等一些国家则多为不记名股票。我 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必须 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不记名股票。 二、按有无面值分类 , , , 依据股票票面是否标明金额,股票可划分为有面值股股票和无面值股股 票。 1.有面值股股票 有面值股股票也称有面额股票,它是指在股票的票面记载一定金额即票面 价值的股票。有面值股股票的票面金额等于资本总额除以股份数。 对于有面值股股票的票面金额,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明确规定了发行这种股票 的最低股面金额,如日本规定最低票面价值为50日元:也有一些国家如美、英、 意等未对此作特别规定。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对此均未作出明确规定, 但实际上通常为1元人民币。 有面值股股票的发行,原则上应当与股票票面金额一致,但法律也允许以 高于票面金额的价值予以流通发行,但一般不允许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予以折价 发行。我国的《公司法》明确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 票面金额,但不能低于票面金额。 早期的股票基本上都是有面值股股票,并为各国公司立法所确认。现代各 国股份有限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也仍以有面值者居多。 2.无面值股股票 无面值股股票也称无面额股票,它是指在股票的票面不载明具体金额即票 面价值的股票。这种股票是在股票票面上标明其在公司具体总额中所占的比例
名股票的股东资格不是以特定的姓名记载为根据,而是以事实上的占有为依据。 不记名股票的持有者转让股票,不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只要将股票交付给 受让人即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受让人即取得股东资格。因此,不记名股票的流 通性能强,比记名股票更加自由、方便,从而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股票形式。 在大多数国家,除了对于特定情况的股票要求记名外,一般不对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的股票做记名或不记名的限制。目前,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的股份公 司所发行的股票多为记名股票;在德国、法国等一些国家则多为不记名股票。我 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必须 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不记名股票。 二、按有无面值分类 依据股票票面是否标明金额,股票可划分为有面值股股票和无面值股股 票。 1.有面值股股票 有面值股股票也称有面额股票,它是指在股票的票面记载一定金额即票面 价值的股票。有面值股股票的票面金额等于资本总额除以股份数。 对于有面值股股票的票面金额,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明确规定了发行这种股票 的最低股面金额,如日本规定最低票面价值为 50 日元;也有一些国家如美、英、 意等未对此作特别规定。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对此均未作出明确规定, 但实际上通常为 1 元人民币。 有面值股股票的发行,原则上应当与股票票面金额一致,但法律也允许以 高于票面金额的价值予以流通发行,但一般不允许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予以折价 发行。我国的《公司法》明确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 票面金额,但不能低于票面金额。 早期的股票基本上都是有面值股股票,并为各国公司立法所确认。现代各 国股份有限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也仍以有面值者居多。 2.无面值股股票 无面值股股票也称无面额股票,它是指在股票的票面不载明具体金额即票 面价值的股票。这种股票是在股票票面上标明其在公司具体总额中所占的比例
因此,也称为比例股票。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过程中,公司资产总额经常发生变化,所 以,无面值股股票的价值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常数,而是随着公司的实际生产的 增减而升降,因此,在公司资产增减变化中,无面值股股票所代表的在公司资本 总额中的比例不变,但其代表的实际资产数额则会发生同向的增减变化。 无面值股股票与有面值股股票相比较,并没有实质内容的不同,二者都代 表了股东对公司资本总额的投资比例,股东享有同等的股东权。但由于形式上存 在的差异,也使无面值股股票有了一些自身的特点:一是这种股票由于没有票面 金额,从而发行价格可以自由确定,而不象有面值股股票受到票面金额的限制: 二是这种股票由于不受票面金额的制约,便于进行股份分割,划分股东的权利义 务;三是这种股票具有很强的流通性。 无面值股股票源于美国,后来传于其他国家。但是,目前多数国家的公司 法不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无面值股股票,只有少数国家如美、日、比等允许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此类股票。 三、按股权特点分类 , , 按照股东的权利划分,股票一般可以分为普通股股票和优先股股票。 1.普通股股票 普通股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对股东不加特别限制,股东享有平等权 利,并随公司利润的大小而分取相应的股息、红利的股票。普通股股票是股份有 限公司最重要的股票种类。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最初发行的股票是普通股股票, 其发行量最大,通过发行普通股股票所筹集的总量构成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的基 础,因此,普通股股东也便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股东。 普通股股东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因股东的身份、地位、信誉、财 产状况和工作能力等人身条件的不同而有差别。普通股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 间相一致,在此期间,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也构成了普通股的股权特点。 (1)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参与权。股东的这一权利是通过参加股东大会 来行使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决策行使表决权,如审议 和批准公司提交的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选择和任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
因此,也称为比例股票。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过程中,公司资产总额经常发生变化,所 以,无面值股股票的价值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常数,而是随着公司的实际生产的 增减而升降,因此,在公司资产增减变化中,无面值股股票所代表的在公司资本 总额中的比例不变,但其代表的实际资产数额则会发生同向的增减变化。 无面值股股票与有面值股股票相比较,并没有实质内容的不同,二者都代 表了股东对公司资本总额的投资比例,股东享有同等的股东权。但由于形式上存 在的差异,也使无面值股股票有了一些自身的特点:一是这种股票由于没有票面 金额,从而发行价格可以自由确定,而不象有面值股股票受到票面金额的限制; 二是这种股票由于不受票面金额的制约,便于进行股份分割,划分股东的权利义 务;三是这种股票具有很强的流通性。 无面值股股票源于美国,后来传于其他国家。但是,目前多数国家的公司 法不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无面值股股票,只有少数国家如美、日、比等允许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此类股票。 三、按股权特点分类 按照股东的权利划分,股票一般可以分为普通股股票和优先股股票。 1.普通股股票 普通股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对股东不加特别限制,股东享有平等权 利,并随公司利润的大小而分取相应的股息、红利的股票。普通股股票是股份有 限公司最重要的股票种类。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最初发行的股票是普通股股票, 其发行量最大,通过发行普通股股票所筹集的总量构成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的基 础,因此,普通股股东也便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股东。 普通股股东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因股东的身份、地位、信誉、财 产状况和工作能力等人身条件的不同而有差别。普通股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 间相一致,在此期间,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也构成了普通股的股权特点。 (1)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参与权。股东的这一权利是通过参加股东大会 来行使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决策行使表决权,如审议 和批准公司提交的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选择和任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
其成员,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等,间接地参与 公司的经营活动。 一般地,股东大会每年或多半年召开一次,普通股股东都有权参加。在法 律上,普通股股东对公司的经营参与权是平等的,持有者都拥有一份表决权,持 股份额越多,拥有的表决权就越多。普通股股东可直接出席股东大会来行使表决 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为行使表决权。 普通股的投票方式,绝大多数股份公司采取“一股一票制”,即普通股股东 每持有一股便有一个投票权,以体现股权的同一性。投票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多 数投票制,一是累进投票制。 多数投票制,又叫普通投票制、直接投票制。在选举董事会时,股东每持 有一股便有一个投票权,而且必须对每位董事的空缺进行分散投票。例如,一位 股东持有100股那每个董事的空缺他都可投100票。由于每个董事候选人都必须 得到选票总数的半数以上,因此,这种办法使少数派股东无法当选为董事,而掌 握大部分投票权的大股东可以垄断全部董事会人选。 累进投票制,是针对多数投票制的弊端,为保障多数小股东的利益而采用 的投票方法。在累进投票制下,每一个股东可以把投票权累进起来,集中投选某 一位候选人。他可投的总票数,等于所持有的股数乘以所要选出的董事数。这样, 小股东们可集中推选某一位董事,或根据需要适当分散投票,选出能代表小股东 利益和意愿的董事人选。例如上述那位股东持有100股股票,本次股东大会要选 出董事12人,那么这位股东总共可投1200票(100x12),他可用这1200票来 选举他认为合适的一位或数位董事人选。 (2)盈利分配权。股东的这一权利是其股东权在经济利益上的直接体现。 投资者投资于股票是为了获取利益,因此,普通股股东在经董事会决定之后,有 权要求从公司经营的净利润中分取股息和红利。根据各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 公司的总利润,必须在支付公司肩负的工资、借贷款项、税款、公司债券持有者 的债息、法定公积金以及优先股股东的股息之后,才能用于普通股的股息、红利 分配,因此,公司经营的净利润是在总利润中作出上述扣除后的剩余部分。这样, 第一,普通股股东的股息红利收益在股票发行之时是不能确定的,而应根据股份 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盈利水平来确定:第二,普通股股东能否分到股息和
其成员,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等,间接地参与 公司的经营活动。 一般地,股东大会每年或多半年召开一次,普通股股东都有权参加。在法 律上,普通股股东对公司的经营参与权是平等的,持有者都拥有一份表决权,持 股份额越多,拥有的表决权就越多。普通股股东可直接出席股东大会来行使表决 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为行使表决权。 普通股的投票方式,绝大多数股份公司采取“一股一票制”,即普通股股东 每持有一股便有一个投票权,以体现股权的同一性。投票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多 数投票制,一是累进投票制。 多数投票制,又叫普通投票制、直接投票制。在选举董事会时,股东每持 有一股便有一个投票权,而且必须对每位董事的空缺进行分散投票。例如,一位 股东持有 100 股那每个董事的空缺他都可投 100 票。由于每个董事候选人都必须 得到选票总数的半数以上,因此,这种办法使少数派股东无法当选为董事,而掌 握大部分投票权的大股东可以垄断全部董事会人选。 累进投票制,是针对多数投票制的弊端,为保障多数小股东的利益而采用 的投票方法。在累进投票制下,每一个股东可以把投票权累进起来,集中投选某 一位候选人。他可投的总票数,等于所持有的股数乘以所要选出的董事数。这样, 小股东们可集中推选某一位董事,或根据需要适当分散投票,选出能代表小股东 利益和意愿的董事人选。例如上述那位股东持有 100 股股票,本次股东大会要选 出董事 12 人,那么这位股东总共可投 1200 票(100 x 12),他可用这 1200 票来 选举他认为合适的一位或数位董事人选。 (2)盈利分配权。股东的这一权利是其股东权在经济利益上的直接体现。 投资者投资于股票是为了获取利益,因此,普通股股东在经董事会决定之后,有 权要求从公司经营的净利润中分取股息和红利。根据各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 公司的总利润,必须在支付公司肩负的工资、借贷款项、税款、公司债券持有者 的债息、法定公积金以及优先股股东的股息之后,才能用于普通股的股息、红利 分配,因此,公司经营的净利润是在总利润中作出上述扣除后的剩余部分。这样, 第一,普通股股东的股息红利收益在股票发行之时是不能确定的,而应根据股份 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盈利水平来确定;第二,普通股股东能否分到股息和
红利以及分取多少取决于公司净利润的多少。可见,普通股股东的收益带有很大 的波动性,投资于普通股的风险性相对较大。 (3)认股优先权。股东的这一权利指的是,当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公司 资本而决定增加发行新的普通股票时,现有的普通股股东有权优先认购,以保持 其在公司中的股份权益比例。一般地,公司是按照现有股东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 来分配新股优先购股份额的。 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新的普通股股票,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有偿配股,即对 现有普通股股东以股票面额或低于股票市场价值的优惠价格分配新股的优先购 买权,二是无偿送股,即对现有普通股股东无偿赠送新发行的普通股股票。 (4)剩余资产分配权。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或解散清算时,当公司资产 满足了公司债权人清偿权以及优先股股东优先分配剩余资产的请求权后,普通股 股东有权参与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普通股股东享有这项权利的大小,依其持有 的股票份额多少而不同。当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不善而破产,普通股股东只负责有 限责任,即只以其持有的股份金额为限承担损失风险,个人财产不会因公司的破 产而清算。 普通股有时也划分为不同等级,如A股和B股。A、B股在不同的国家和 地区有不同的含义。①在我国,A股是指由我国企业发行的,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以国内公民为发行对象,用人民币在境内供国内公民买卖的记名式普通股:B股 又称人民币特种股,是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美元或者港元在境内进行买卖的 记名式普通股。②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A、B股是指两种面值不同但投票权 相同的普通股,其中,面值大的称为A股,面值小的称为B股。A、B股的派息 比率与面值成正比,例如一股面值为1港元的A股派息将是一股面值为0.5港元 的B股派息的2倍。③在英国,A、B股是指两种面值相同但投票权不相同的普 通股,其中,A股又称为无表决权股票,该种股票的特点是,其持有人在公司年 会上没有投票权,或投票权受到限制:B股的特点是,其持有人享有充分的投票 权。但是,在分派息和公司破产分配剩余财产等方面,A、B股持有人具有同等 的权利。④在美国,普通股若分A、B股,那么,A类股票的持有人有投票权, 而B类股票的持有人则没有投票权或投票权受到限制,这一点恰好和英国的做 法相反
红利以及分取多少取决于公司净利润的多少。可见,普通股股东的收益带有很大 的波动性,投资于普通股的风险性相对较大。 (3)认股优先权。股东的这一权利指的是,当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公司 资本而决定增加发行新的普通股票时,现有的普通股股东有权优先认购,以保持 其在公司中的股份权益比例。一般地,公司是按照现有股东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 来分配新股优先购股份额的。 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新的普通股股票,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有偿配股,即对 现有普通股股东以股票面额或低于股票市场价值的优惠价格分配新股的优先购 买权,二是无偿送股,即对现有普通股股东无偿赠送新发行的普通股股票。 (4)剩余资产分配权。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或解散清算时,当公司资产 满足了公司债权人清偿权以及优先股股东优先分配剩余资产的请求权后,普通股 股东有权参与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普通股股东享有这项权利的大小,依其持有 的股票份额多少而不同。当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不善而破产,普通股股东只负责有 限责任,即只以其持有的股份金额为限承担损失风险,个人财产不会因公司的破 产而清算。 普通股有时也划分为不同等级,如 A 股和 B 股。A、B 股在不同的国家和 地区有不同的含义。①在我国,A 股是指由我国企业发行的,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以国内公民为发行对象,用人民币在境内供国内公民买卖的记名式普通股;B 股 又称人民币特种股,是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美元或者港元在境内进行买卖的 记名式普通股。②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A、B 股是指两种面值不同但投票权 相同的普通股,其中,面值大的称为 A 股,面值小的称为 B 股。A、B 股的派息 比率与面值成正比,例如一股面值为 1 港元的 A 股派息将是一股面值为 0.5 港元 的 B 股派息的 2 倍。③在英国,A、B 股是指两种面值相同但投票权不相同的普 通股,其中,A 股又称为无表决权股票,该种股票的特点是,其持有人在公司年 会上没有投票权,或投票权受到限制;B 股的特点是,其持有人享有充分的投票 权。但是,在分派息和公司破产分配剩余财产等方面,A、B 股持有人具有同等 的权利。④在美国,普通股若分 A、B 股,那么,A 类股票的持有人有投票权, 而 B 类股票的持有人则没有投票权或投票权受到限制,这一点恰好和英国的做 法相反